安徽省职业技能竞赛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22-11-06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加快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构建更高水平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102 号)、《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十四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的通知》(皖人社发〔2021〕14 号)和技工强省建设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

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规范或特定职业(工种)

技能要求,根据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开展的以考核操作技能

为主要内容的群众性竞赛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办、承办,或其他部门主办并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管理的各类竞赛。鼓励政府部门、人民团体、行业协会、企业、院校等围绕我省新兴产业、重点产业、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等,广泛深入持久开展多种形式的竞赛、比赛和岗位练兵活动。

第四条竞赛应坚持科学、绿色、安全、廉洁的理念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厉行节约,注重社会效益和成果转化。倡导集中办赛、开放办赛、赛展演结合办赛。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指导全省竞赛工作,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及区域间联合开展的竞赛综合管理,省技能人才管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竞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竞赛服务和监管,引导竞赛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竞赛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举办竞赛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竞赛主办单位和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其他单位举办竞赛应有相应的经费来源。

第二章竞赛体系

第七条构建以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为引领,安徽省职业技能大赛为龙头,全省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和地方各级职业技能竞赛为主体,企业和院校职业技能比赛为基础的全省职业技能竞赛体系。

第八条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设省、市、县(区)3个级别和综合赛、行业赛、专项赛 3 个类别。其中,省级竞赛对应分为安徽省职业技能大赛、省级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省级专项职业技能竞赛。

第九条安徽省职业技能大赛是由省人民政府主办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主办的省级综合性竞赛活动,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全省选拔赛功能,原则上每两年举办一届,委托有关市人民政府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承办。

第十条省级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是由省级有关单位举办,面向本行业(系统)或多个行业(系统)开展的竞赛,分为一类行业赛和二类行业赛。一类行业赛由省级主管部门牵头,面向全省举办,统一命名为“安徽省职业技能竞赛—XX 大赛(暨 XX 大赛安徽省选拔赛)” ;二类行业赛由省级主管部门所属单位、省级行业协会、省属(中央驻皖)大型企业牵头,围绕主责主营业务,面向全省本行业(系统)举办,统一命名为“安徽省职业技能竞赛—XX 行业 XX 竞赛(暨 XX 竞赛安徽省选拔赛)”。

第十一条省级专项职业技能竞赛是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或对标全国专项职业技能竞赛工作安排,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举办的专项赛事。

第十二条鼓励市、县(区)对标省级竞赛举办综合性、行业性或专项职业技能竞赛。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联合举办区域间职业技能竞赛,有关政策比照同级别行业赛执行。

第三章竞赛计划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制定年度行业职业技能竞赛计划,向社会公布。具有举办相关竞赛实践经验,有良好的竞赛组织实施和技术保障能力,能承担相应经费的有关主管部门或所属单位、行业协会、大型企业等举办竞赛,可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列入年度竞赛计划,按规定享受政策、技术等支持。竞赛主办单位为行业协会的,原则上应设立满3 年且近三年法人年检合格。

第十四条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应选择通用性广、影响力大、从业人员多的职业(工种),一般应具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对办赛质量高、选手成绩优异、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年度计划赛事我省选手选拔功能,及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竞赛,优先列入竞赛计划。

第十五条原则上,同一主办单位每年只能申报一个省级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同一主办单位相同职业(工种)两年内不重复举办(国家行业竞赛要求的除外),每项一类行业赛职业(工种)不超过6 个,每项二类行业赛职业(工种)不超过 4 个,每个职业(工种)参赛选手不少于 10 人(队)。参赛选手应来源广泛。

第十六条竞赛主办单位应严格按照竞赛计划组织实施,因特殊原因需要取消竞赛的,竞赛主办单位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书面说明,并负责做好善后工作。无特

殊原因未按计划组织竞赛活动的,不列入下一年度竞赛计划。

第十七条竞赛主办单位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竞赛总结,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每年底前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本年度竞赛总结。

第四章组织工作

第十八条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多家单位联合主办的,应指定牵头主办单位,并明确各主办单位职责。主办单位可根据需要选择竞赛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单位主要负责

赛事筹备、实施及各项保障工作,协办单位主要提供技术、物

资、人员等支持。

第十九条竞赛主办单位应牵头成立竞赛组织委员会,负责竞赛组织领导,可下设综合协调、技术工作、活动指导、新闻宣传、社会赞助等机构,竞赛组织委员会应设立监督仲裁专门机构,负责监督竞赛规范实施,受理申诉并进行仲裁。竞赛承办单位应牵头成立竞赛执行委员会,负责竞赛具体实施。竞赛组织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在赛事全部结束后自然撤销。

第二十条竞赛开始前应做好以下筹备工作:

(一)印发竞赛通知,部署竞赛工作;

(二)组织选手报名;

(三)组建竞赛专家组,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命制试题

等;

(四)准备竞赛场地、设施设备、工具材料等;

(五)配备裁判人员、技术和赛务保障人员等;

(六)落实医疗、卫生、食宿、交通、安保等相关措施。

第二十一条竞赛主办单位应根据赛事特点,明确参赛选手条件和名额分配。省级竞赛参赛名额原则上为各市均衡分配,省直单位选手另外按照竞赛通知要求完成报名。参赛选手应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较高的职业技能水平,一般通过选拔产生。

第二十二条鼓励竞赛主办单位、选手所在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组织参赛选手、裁判人员、技术和赛务保障人员开展赛前培训,培训内容一般包括相关职业(工种)的知识和技能、竞赛规则、技术标准、安全要点等。

第二十三条竞赛组织实施流程一般包括开幕式、正式比赛、闭幕式等。开闭幕式应节俭、精简,突出竞赛主题特点,正式比赛后要认真开展技术点评,闭幕式应设置颁奖环节。鼓励竞赛同期开展技能展示、绝技展演、高技能人才交流对接、校企合作、论坛研讨等多种活动,提高竞赛影响力。

第二十四条竞赛主办单位应加强赛场环境管理,维护赛场秩序,制定安全保障及应急预案,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安排技术人员和医务人员在比赛现场,预防和处理突发情况。参赛单位应为参赛选手购买竞赛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组织参赛选手学习、了解有关安全生产条例和守则。各相关单位要强化对竞赛相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竞赛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第二十五条竞赛主办单位应对参加上级赛事的选手开展赛前集训。承训单位应周密组织,为集训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确保集训取得实效;选手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参训选手在集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或合理调整其工作、学习计划,支持集训工作。鼓励选手所在单位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日常训练,推动以赛促学、以赛促练、以赛促建。

第二十六条竞赛主办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赛事、人员、技术、文化等全方位宣传,提升竞赛影响力,营造崇尚技能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七条竞赛主办单位应推动做好竞赛资源及竞赛成果的总结、转化、推广工作。竞赛资源及成果转化应符合行业生产教学、职业技术发展、个人技能提升等方面需求,反映先进竞赛理念,发挥竞赛示范引领作用。

第五章技术工作

第二十八条竞赛主办单位应根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竞赛技术工作文件和命制试题,可适当增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等方面内容。无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可参照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确定竞赛标准。

省级竞赛原则上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三级/高级工及 以上要求编制技术工作文件和命制试题。

第二十九条竞赛技术工作文件一般包括技术描述、试题或样题、评判标准、设备设施安排及清单、健康安全要求、其他特别规定等。技术工作文件应尽可能公开,试题和评判标准赛前不宜公开的,应公布技术思路或样题,公开公布的内容、方式对所有选手应做到平等、同步、无区别。

第三十条竞赛试题包括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两部分,总成绩由两部分成绩加权合成,其中操作技能成绩权重不低于70%,也可不单独设置理论知识考试,但需将其融入操作技能中进行考核。

第三十一条竞赛主办单位可采取推荐、遴选等方式,确定竞赛裁判人员。各职业(工种)实行裁判长负责制,一般由5 人以上单数裁判人员组成项目裁判组(最低不得少于 3 人),并确定 1 名裁判长,也可设置总裁判长统筹整个执裁工作。

裁判人员应由相关行业、职业领域具有较高技能水平和影响力的人员担任,一般应具有裁判员证书或相应执裁经历,裁判人员须严格遵守竞赛规则,按照分工完成竞赛执裁工作。

第三十二条省级竞赛过程实行全程监控录像,监控视频保留一年以上,市县级竞赛逐步实行全程监控录像。

第三十三条竞赛主办单位应进一步借鉴世界技能大赛、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先进理念和经验做法,竞赛规

则、内容、评判标准逐步与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相衔接。

第六章奖励办法

第三十四条竞赛主办单位应按照竞赛通知公布的奖励办法确定获奖选手并兑现相应奖励,不得随意改变。选手名次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总成绩相同时,操作技能成绩高者名次列前,一般不并列选手名次。

第三十五条竞赛奖励主要有授予称号,晋升职业技能等级,颁发奖状(奖牌、奖杯)和奖金等。具体奖励办法由竞赛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政策和自身实际设定并对外公布。

第三十六条竞赛奖励包括:

(一)授予“安徽省技术能手”称号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授予“安徽省技术能手”称号。

1.获得省级一类行业赛、专项赛每个职业(工种)第 1-3

名的职工选手(其中,最终参加决赛人数不足10 人的职业

(工种)为第1 名,11-30 人的为前 2 名,多于 30 人的为前3 名);

2.获得省级二类行业赛每个职业(工种)第 1 名的职工

选手;

3.获得省级行业赛、专项赛每个职业(工种)第 1 名的

学生选手的主教练(限1 人);

4.获得全国一类行业赛、专项赛前 10 名,全国二类行业赛前 6 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与举办的省级区域间竞赛前 3 名的职工选手。“安徽省技术能手”称号由竞赛主办单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集中申请。已获“安徽省技术能手”称号的选手,不重复授予。

(二)晋升职业技能等级对符合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参赛选手符合下列条件的,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

1.省级一类行业赛、专项赛。各职业(工种)排名前 20%

的选手可晋升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技师,已具有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技师的,可晋升职业技能等级一级/高级技师;各职业(工种)排名前 21%-40%的选手,可晋升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已具有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的,可晋升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技师;各职业(工种)排名前 41%-50%的选手,可晋升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

2.省级二类行业赛。各职业(工种)排名前 10%的选手

可晋升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技师,已具有职业技能等级二级/ 技师的,可晋升职业技能等级一级/高级技师;各职业(工

种)排名前11%-20%的选手,可晋升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

工,已具有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的,可晋升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技师;各职业(工种)排名前 21%-40%的选手,可晋升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所涉职业(工种)没有设置相应级别职业技能等级的,晋升至现有最高职业技能等级。学生选手最高晋升至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

通过竞赛晋升职业技能等级的,所获证书按照“谁主办、

谁负责”原则,以竞赛组委会(办公室)名义、技能人才管理服务中心代章形式,由牵头主办单位负责制作、发放。竞赛主办单位在印发竞赛通知时,应明确证书颁发机构及所发证书的职业(工种)名称、等级。

(三)颁发奖状(奖牌、奖杯)

省级行业赛、专项赛一般设置一、二、三等奖,对未获

得上述奖项且在参赛总人数50%以内的选手可以颁发优胜奖。

各赛事获奖选手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全部参赛选手的50%以内。奖状(奖牌、奖杯)由竞赛主办单位制作、发放。

(四)颁发奖金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主办的一类行业赛、专项赛前3 名选手奖金标准分别为每人 5000 元、3000 元、2000 元,其他竞赛的奖金标准由竞赛主办单位确定。奖金由竞赛主办单位筹集、发放。

(五)其他

竞赛主办单位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为获奖选手申报其他奖励政策。鼓励参赛代表队、选手所在地、所在单位等给予获奖选手精神奖励和一定物质奖励,鼓励给予成绩优异选手另行奖励,鼓励给予专家团队对应奖励。安徽省职业技能大赛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其他激励措施:

竞赛主办单位可对为竞赛作出突出贡献的赞助支持单位等,予以通报表扬,并颁发荣誉牌匾。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举办的全国一类行业赛、专项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向获得前3 名的我省选手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所在单位发贺信,并按照第 1-3 名分别计4、3、2 分、其余名次一等奖计 1 分的原则,向年度总分前 3名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颁发“XX 年度职业技能竞赛突出贡献单位”牌匾。

对为我省选手参加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取得佳绩作出贡献的单位,另行给予表扬激励。

第三十八条市、县(区)级竞赛奖励办法由所在市、县(区)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省级竞赛奖励办法制定,其中晋升的职业技能等级、比例不得超过省级同类竞赛。市、县(区)级竞赛晋升职业技能等级高于本地区现有评价权限的,应事先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竞赛主办单位不享受有关奖励政策,2 年内不再接受其列入竞赛计划申请。

(一)擅自变更竞赛名称、竞赛职业(工种)、竞赛方

式、竞赛技术标准的;

(二)存在试题泄密、篡改成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等严重违反赛事公平公正原则的;

(三)组织管理混乱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借竞赛名义滥发证书的;

(五)擅自向选手、参赛单位收取参赛费用的;(六)擅自变更奖励范围,或不按规定兑现选手奖励的;

(七)不接受竞赛计划制定部门监管的;

(八)其他违反赛事纪律和规定的情形。

第七章竞赛经费

第四十条举办竞赛应注意节俭,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和开支。各级各类竞赛不得向选手、参赛单位收取参赛费用。

第四十一条鼓励竞赛主办单位、承办单位积极开展竞赛社会赞助和市场开发工作,吸引社会资源投入。鼓励社会力量支持、协助举办竞赛。

第四十二条省级竞赛经费主要用于:

(一)直接举办竞赛、选手训练、带队参赛的各项支出,

包括场地、设备、耗材费用和命题专家、裁判、教练、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用、差旅费用、公杂费用等。竞赛主办单位可在财政预算金额内,根据竞赛安排委托有关单位承办并给予相应经费补助。

(二)代表我省参加国际、全国竞赛的选手选拔、训练、参赛费用补助。具体金额根据财政预算安排统筹确定,按照取

得成绩等对责任单位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事后兑现。

(三)代表我省参加国际、全国竞赛的获奖选手及专家团

队追加奖励费用。标准为:参加世界技能大赛取得金牌、银牌、铜牌、优胜奖的选手,分别为50 万元、30 万元、15 万元、10 万元;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取得金牌、银牌、铜牌、优胜奖的选手,分别为 5 万元、4 万元、3 万元、1 万元;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全国行业或专项职业技能竞赛取得金牌或第 1 名的选手,为 3 万元。同时给予专家团队等额奖励。

第四十三条竞赛经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三)行政事业单位经办部门工作人员津补贴等支出;

(四)“三公”经费支出;

(五)不符合法律法规、财经纪律要求的其他支出。

第八章监管与问责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履行监管职责,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对竞赛组织全过程进行监管。发现竞赛不按规定条件、标准、程序实施,或收到有关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并积极配合协助处理。

第四十五条参赛选手不遵守竞赛纪律和规则,有冒名顶替、作弊、扰乱赛场秩序等情形的,由竞赛主办单位进行相应处理。竞赛指导教师、专家、领队、裁判、监督仲裁等相关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干预竞赛进行或竞赛结果的,由竞赛主办单位进行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竞赛合作单位、技术支持单位存在操纵、干预竞赛或其他违规违约行为的,由竞赛主办单位进行相应处理。竞赛中出现因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营私舞弊、成绩严重失实,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竞赛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四十六条以竞赛名义或在竞赛全过程中进行违法(非法)活动,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各地、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职业技能竞赛经费管理细则》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奖励范围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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